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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資認定疑義
要旨
工資認定疑義
要旨
工資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工資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院刑辰字第○一二三二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三、為使勞雇雙方均能確實瞭解勞動基準法令,本會自成立以來均將宣導該法列為重要工作,並加強檢查,如有違法即依法處理。
四、檢送相關法令及釋函(如附件),請參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