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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等身分之確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等身分之確認

要旨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等身分之確認

全文內容

一 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為準備支付勞工之退休金而提撥者,故不具該法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金即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事業單位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員,因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者,為確認其身分,爰規定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其非係依公司法所委任者之文件,送請縣市政府查核後再轉中央信託局辦理。

二 非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員,如係受事業單位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應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退休金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

附件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五九三○七五號

主旨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惟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准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一月廿七日 (83) 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三○○三三二○號函辦理。

二 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一七○五號函略以,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具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其退休金應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

是以,為維護其權益,准另依主旨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等身分之確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3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