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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要旨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0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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