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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要旨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全文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8 年 09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