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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略以「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而言,故補發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