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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要旨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雇主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7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