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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二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