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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傷病期間扣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傷病期間扣除

要旨

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傷病期間扣除

全文內容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如因普通傷病假或留職停薪致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前經內政部 74.11.21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二四號函釋在案;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傷病期間扣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傷病期間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