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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全文內容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1 月 8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66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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