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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條文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自 101 年 6 月 14 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條文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自 101 年 6 月 14 日生效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條文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自 101 年 6 月 14 日生效

主旨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

(二)自一百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整以上者。

二、本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勞職規字第○九四○五○六三七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094050637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099193 號公告,自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