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應逐月審視且依不同情況處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5.10.4 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要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應逐月審視且依不同情況處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5.10.4 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要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應逐月審視且依不同情況處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5.10.4 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主旨
有關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課程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8 條所規定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發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二、每星期上課 4 次以上。三、每次上課日間 4 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二、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應逐月審視且處理原則如下:
(一)如因不可抗力(指由外界之力量所引起,非人力所能抵抗之事實)原因停課,培訓單位應於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補課,視為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依原核定之訓練時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時間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依實際上課情形,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條件之月分才核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配合國家或本會重大政策需要,需暫時停課,訓練單位應事先報請委訓單位層轉本會專案同意,且於事前或事後補足訓練時數,視為符合全曰制職業訓練,依原核定之訓練時數發 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本會職業訓練局 95 年 10 月 4 日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本會勞工保險處、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組、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訓練發展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5 年 10 月 4 日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勞職訓字第 1020501103 號函,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