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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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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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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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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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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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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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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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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刪除)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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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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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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