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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