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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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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失業訓練補助津貼規定: 一項:基本工資60%,最長六個月,身障者一年 二項 : 一款:「參加訓練10天以上且時數達30小時」發半估月 二款:「參加訓練20天以上且時數達60小時發」一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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