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第十八條
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
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刪除)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失業訓練補助津貼規定: 一項:基本工資60%,最長六個月,身障者一年 二項 : 一款:「參加訓練10天以上且時數達30小時」發半估月 二款:「參加訓練20天以上且時數達60小時發」一估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