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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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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 2.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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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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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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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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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