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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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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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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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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