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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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