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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