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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遭強制退休之可能性較低,且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故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惟對於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遭強制退休之可能性較低,且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故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惟對於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要旨

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遭強制退休之可能性較低,且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故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惟對於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主旨

有關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由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l 日保承新字第 10160117120 號函。

二、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較無受僱勞工可能遭雇主強制退休情形,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即使於領取老年給付後未再受任,其老年經濟生活仍較受僱勞工穩定,且委任經理人若欲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保障,自可衡酌其實際從事工作狀況,遞延請領老年給付,繼續依勞保條例第 8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享有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據此,本會 97 年 4 月 2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123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委任經理人准其繼續,知保至退保日止。

三、另,有關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 97 年 1 月 10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令,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第二科)、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勞保 3字第 1020140110 號令,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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