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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全文內容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釋疑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之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8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雇主定義及適用範圍,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至是否實際從事勞動,應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予以個案認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40112 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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