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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施用大麻後,尿液可檢出其代謝物之最大時限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施用大麻後,尿液可檢出其代謝物之最大時限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49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69-170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施用大麻後,尿液可檢出其代謝物之最大時限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交下貴署 97 年 12 月 3 日士檢清勇 97 毒偵 2120 字第 37142 號函辦理。
二、依據 The Forensic Pharmacology of Drugs of Abuse 一書記述(如附件),人體吸食 16 至 36 毫克或靜脈注射 5 毫克之低或中劑量大麻,其尿液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測大麻代謝物─甲酸─四氫大麻酚(THCCOOH ),持續可檢出之時限可達 12 天,而長期施用者 2天施用 56 毫克高劑量大麻後,尿液可檢出甲酸─四氫大麻酚之時限則可達 25 天。另以 20 ng/mL 作閾值,檢測低、中及高劑量大麻使用者,停止不再使用大麻後之尿液,其可檢出甲酸─四氫大麻酚之時限則分別可達 29、63 及 77 天。
三、大麻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檢測方法、判定閾值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