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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陽性結果,是否可能係在未施用海洛因而僅服用成藥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陽性結果,是否可能係在未施用海洛因而僅服用成藥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55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46-47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陽性結果,是否可能係在未施用海洛因而僅服用成藥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7 年 12 月 9 日雄院高刑君 97 年度審訴字第 4414 號第56970 號函。
二、依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嗎啡後 24 小時內,約有使用劑量之 60% 由尿液排出;
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使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40-70% 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或其共軛物。另依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
三、服用含嗎啡、可待因、鴉片成分之藥品或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均可能於尿中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惟可檢出嗎啡之濃度,則受到藥物或毒品種類、劑量、尿液採集時間點、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依個案而異。
四、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就醫、用藥紀錄、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