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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明通治痛單液經人體服用後,有無致尿液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明通治痛單液經人體服用後,有無致尿液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098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30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明通治痛單液經人體服用後,有無致尿液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1 月 18 日苗檢家玉 97 毒偵字第 0049 號函。
二、經查衛生署之藥品許可登記資料,「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治痛單液」含 Chlorpheniramine maleate、Methylephedr-ine、Acetaminophen、Caffeine anhydrous 等成分。不含有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成嗎啡、可待因之成分,經人體服用後其尿液不致檢出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故不致檢出嗎啡濃度值達 490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