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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戒治海洛因毒癮之替代療法製劑是否含可待因成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戒治海洛因毒癮之替代療法製劑是否含可待因成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1072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2-23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戒治海洛因毒癮之替代療法製劑是否含可待因成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6 年 10 月 15 日桃院木刑和 96 桃簡 2404 字第 0960029330 號函辦理。
二、海洛因屬鴉片類毒品,目前衛生署「鴉片類物質成癮替代療法作業基準」核准之替代療法藥物以「美沙冬鹽酸鹽(Methadone HCL)」 及「丁基原啡因鹽酸鹽(Buprenorphine HCL) 」為主,該二製劑均未含嗎啡或可代謝成嗎啡之海洛因、可待因成分,服用後於尿液中不致於檢出嗎啡、可待因成分。
三、來函附件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中可待因檢出濃度為 457ng/mL,嗎啡檢出濃度小於 90ng/mL;依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 40-70% 為可待因原態及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及其共軛物,故服用可待因之製劑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成分,惟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另依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惟該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無法以此判定被告施用之可待因劑量。
四、倘對本案尚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