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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總使用量、單次使用量、耐受性及吸收量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總使用量、單次使用量、耐受性及吸收量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943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75-176 頁主 旨: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總使用量、單次使用量、耐受性及吸收量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5 年 8 月 21 日 95 雄分院謀刑處 95 上訴 1248 字第13725 號函。
二、本局 93 年 10 月 1 日管檢字第 0930009353 號函所載:海洛因最低致死劑量為 200 毫克係指單次之使用量,而成癮者 ...可使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 10 倍以上,相關文獻依 Clarke’s Analysis ofDrugs and Poisons 第三版,詳如附件一。另依 Comparison of ac-ute lethal toxicity of commonly abused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文獻,致死劑量約為 50 毫克,而範圍大小可從 12 至 180 毫克,詳如附件二,顯示致死劑量仍有個體差異。
三、根據 Brink、Hendriks 等人於 2002 年發表之報告顯示,海洛因以香煙方式吸食,生體可用率為百分之 10-15﹪(一般以靜脈注射之生體可用率為 100﹪的基準)。故同劑量海洛因摻入香煙方式施用,人體吸收海洛因的程度,仍涉及吸食方式、吸收部位及個體間之差異而有所不同,若以 200 毫克海洛因純品摻入香菸施用,人體實際吸收量約為 20-30 毫克。
四、每日海洛因總施用量為 3 公克(純品)是否為合理使用之範圍,依本局之「海洛因濫用者基因毒性之追蹤研究」調查,海洛因濫用者每日平均使用量多集中在 0.3 公克以下,惟仍有濫用者自述使用量各為 5.6 及 3.8 公克之多,濫用期間則各為 17、15 年;另依 Ta-racha 等人研究,95﹪成癮者每天使用劑量介於 0.12 至 1.36 公克,濫用期間約為 0.5 至 5 年間,均僅供參考,然而實際使用量則受到藥物濫用者個人體質、耐受程度、吸食方式、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仍需依個案狀況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