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所送藥品經人體服用後,其尿液中是否會代謝出安非他命、嗎啡等之成分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所送藥品經人體服用後,其尿液中是否會代謝出安非他命、嗎啡等之成分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1077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43-44 頁主 旨:貴院函詢所送藥品經人體服用後,其尿液中是否會代謝出安非他命、嗎啡等之成分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4 年 9 月 27 日桃院興刑錦 94 訴 1567 字第 0940020927 號函。
二、檢視來函所附未開封藥品外包裝,具衛生署之許可證字號(衛署藥製字第 031016 號),經查行政院衛生署網站藥品許可證登記資料,該藥品外包裝所載之成份、含量與衛生署許可證資料相符,屬合法上市藥品,故未予鑑驗。另海洛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 MDMA 分別為國內禁止使用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有海洛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 MDMA 成分,併予敘明。
三、該藥品含可待因成分;依據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第五版記述,服用可待因後 24 小時,尿液中可待因及嗎啡的比值超過 1.0,24 至 30 小時可待因及嗎啡比值下降至 1.0 以下,30 小時以後尿液中檢驗只可偵測到嗎啡反應。
四、使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使用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0%以上經尿液排出,主要代謝物以 Morphine-3-glucuronide 為主,約有 5﹪至 7﹪為原態嗎啡,1﹪ 為 6- 乙醯嗎啡及 0.1﹪為原態海洛因。
五、施用含有可待因藥品或海洛因毒品後,其尿液檢驗結果均可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且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亦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
六、另該藥品亦含有 Methylephedrine 成分,人體服用後其尿液代謝物以免疫學分析法進行初步檢驗,或可能造成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但需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進行確認檢驗,不致造成安非他命類偽陽性反應,亦不致檢出安非他命濃度值達 4,500ng/mL ,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達 19,800ng/mL。
七、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用藥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