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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有關服用來函所附附件一之藥物後,其尿液檢體是否會檢出「鴉片類1,497ng/mL、嗎啡陽性」結果,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服用來函所附附件一之藥物後,其尿液檢體是否會檢出「鴉片類1,497ng/mL、嗎啡陽性」結果,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193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28-29 頁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服用來函所附附件一之藥物後,其尿液檢體是否會檢出「鴉片類 1,497ng/mL 、嗎啡陽性」結果,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4 年 2 月 22 日南院慶刑玄 94 毒聲 126 字第 0940006165 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附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之 Liquid Brown Mixture (甘草止咳水,晟德大藥廠製),經查行政院衛生署之藥品許可證資料內容,其內含鴉片(內含嗎啡和可待因)成分,鴉片中嗎啡含量約 10%,可待因約 0.5% ,含量會有些許不同。依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嗎啡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60﹪ 由尿液排出;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 40-70﹪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5-15﹪為嗎啡或其共軛物。故服用該甘草止咳水後,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成分,亦有可能僅檢出嗎啡而無可待因(低於行政院衛生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所定之閾值或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之情形,但在該情形下,嗎啡濃度應不致很高。惟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另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之一。
三、由於服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嗎啡,其尿液亦可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故對於本案尿液檢驗結果與用藥之相關性,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