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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一般正常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每日施用耐受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貴院函詢一般正常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每日施用耐受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935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03 頁主 旨:貴院函詢一般正常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每日施用耐受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交下貴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雄院貴刑利九三重訴八四字第四一六三九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正常人之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四小時施用 5 至 10 毫克(純品),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200 毫克(若單次使用超過此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每日正常使用劑量從 2.5 至 25 毫克之間,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1 公克。惟久用成癮者對該等藥物產生耐藥性,其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而異,可使其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

三、人體每日可耐受之劑量,受當日使用次數,每次使用劑量,使用密集度及個人耐藥性等因素影響,依個案而異。密集使用可能因代謝不及造成體內囤積而使耐受量下降;單次使用則易因過量而中毒。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39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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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函詢一般正常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每日施用耐受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貴院函詢一般正常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每日施用耐受量等相關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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