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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文化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22 日

令文

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

部長李遠

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 三、提案內容要件
  2. (一)節目內容應適合青少年年齡層之族群。
  3. (二)須為售票表演節目。
  4. (三)應規劃節目校園推廣計畫。
  5. (四)應有青年席位規劃。
  6. 五、補助類別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1. (一)既有表演節目:原有節目或對其進行改編、改作、重製,於當年度完成演出。
  2. (二)新製表演節目:全新創作之節目,原則於當年度進行演出,如有跨年度需求者(以三年為上限),應研提整體計畫(含市場測試)、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跨年度計畫之次年經費,本部得視前年度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補助經費。本部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形,另得視情形予以調整。
  3. 六、補助原則
  4. (一)每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5. (二)以臺灣文學作品、漫畫、繪本等改編之演出節目得優先列為補助對象。
  6. (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7. (四)同一提案計畫之經費項目已獲本部或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8. 七、補助項目

劇本開發或修正、排練、市場測試、演出、場地與設備租借、攝錄影、材料製作、設計、行銷文宣、誤餐費(不含餐敘)、旅宿、保險、授權等相關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經費,但不包括固定薪資與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1. 八、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2. (一)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書)、使用AI自動生成軟體進行創作情形之具結書。
  3. (二)申請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4. 十一、撥款與核銷
  5. (一)經費撥付:
  6. 1、單一年度且補助款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款採一次撥付: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函送收據、支用單據、全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相關文件(依核定函所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
  7. 2、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或跨年度計畫者,本部將與受補助者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辦理撥款相關事宜。
  8. 3、受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9. (二)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10. (三)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11. (四)受補助者檢送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12. (五)受補助者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13. 十二、應注意事項
  14.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15. (二)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如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16. (三)受補助者需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17. (四)受補助者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者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18. (五)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廉政專區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點選宣導資訊。

  1. (六)AI技術可做為輔助創作、製作流程之工具,並應在成果明顯處適當揭露。若提案計畫規劃運用AI技術,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並檢附使用AI自動生成軟體進行創作情形之具結書一份;如計畫執行過程中始運用AI技術,請依本點第一款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1.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由文化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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