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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文化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22 日

令文

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長李遠

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1. 八、補助經費原則:
  2. (一)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申請提案各類別以一案為限。
  3.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審查項目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各類別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整為上限,其中資本門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4. (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5. 1、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6. 2、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7. 3、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8. 4、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9. 5、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1.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由文化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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