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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令文
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長李遠
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 八、補助經費原則:
- (一)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申請提案各類別以一案為限。
-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審查項目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各類別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整為上限,其中資本門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 (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 1、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 2、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 3、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 4、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 5、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