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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衛生福利部令:廢止「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發文日期 115 年 11 月 03 日

令文

廢止「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石崇良出國

政務次長呂建德代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令:廢止「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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