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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法律字第 10000192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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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0.09.23
民法第 319 條規定
代物清償
,又
代物清償
為一種消滅債之方法,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始能認為成立,故
代物清償
為契約行為,自以當事人合意為要件,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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