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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代物清償和解書為要物契約,被上訴人既未能將九二六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與伊,上開代物清償和解書為無效。
柳營簡易庭確認被告執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學說上所稱之代物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為所謂之代物清償,是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上,所謂代物清償,當事人主觀上應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苟欠缺該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合意,縱令曾受領他種給付,亦因代物清償屬要物契約,於物之交付時代物清償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尤不足認上訴人已以代物清償消滅本件債務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又依上述謝OO之供述及後述黃OO律師之證言,可見簽立此代物清償協議書時,蔡沈雪櫻均在場,另證人即汎生公司之員工黃OO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代物清償協議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即為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上訴人於系爭代物清償契約成立前之交涉過程中未曾具名,因上訴人於代物清償契約訂立時確實參與合意而成立第三人代物清償契約,被上訴人所辯上訴人非系爭代物清償契約之當事人云云,殊非可採。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承前所述,兩造就系爭工程款,事後既已另行達行代物清償協議,原告自應受該代物清償協議之拘束,而僅得依新成立之代物清償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有所請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想應先清償,一部份以公司貨物代物清償,隔天原告公司就去載貨了,是被告公司另外一位經理丙○○與他們接洽代物清償事宜,當時貨物價值多少,細節我不清楚,我說有用的才拿。」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承前所述,兩造就系爭工程款,事後既已另行達行代物清償協議,原告自應受該代物清償協議之拘束,而僅得依新成立之代物清償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有所請求。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依代物清償契約屬要物契約之本質,於債權人未受領清償之代替物之前,該代物清償契約尚未成立,自尚不生消滅原有債務關係之效果,乃屬當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上開油畫具有瑕疵重大等情為由解除上開代物清償契約,並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上開代物清償契約之意思表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票款已因代物清償而消滅云云,難予憑信。
沙鹿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代物清償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時即生代物清償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辯稱:依系爭借據之約定,伊係以「受擔保」之意思取得系爭養雞場之事實上處分權,並非出於代物清償之意思,伊並未同意以系爭養雞場作為代物清償,兩造間並未達成代物清償合意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認上開書據有效而有代物清償之情事,亦屬流質契約而無效,況代物清償所清償者乃借款本金及代物清償契約成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審認定兩造間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成立代物清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將系爭本票交付與原告,並將該等本票債權讓與原告,足見被告已完成代物清償,故兩造基於和解書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因代物清償而消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且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尚須現實為他種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按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需有以他種給付代原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成立,而代物清償既屬債之消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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