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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8035163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法律字第 0980044879 號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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