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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53)台函參字第 31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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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53.06.13
按持有手銬如尚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行為者,尚難謂為違法,若以該項手銬遺留民間恐有
妨害秩序
安寧之虞,似可由主管警察最高機關通令禁止自由買賣,後如再違背,似可參照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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