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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秩序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被告丙○○、丁○○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19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秩序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暴妨害秩序罪)及共同傷害罪(事實四部分),並皆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從一重論以施強暴妨害秩序共2罪、成年人與少年犯加重施強暴妨害秩序1罪,並就其所犯成年人與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被告劉少謙所涉犯妨害秩序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應諭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就上述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撤銷原裁定關於劉少謙被訴妨害秩序案件部分由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甲○○曾於民國92年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六月確定,於93年3月11日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實務見解有認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刑人偽證案件之刑度明顯較妨害秩序案件低微,倘因而以之撤銷罪刑較重之妨害秩序案件緩刑宣告,容有悖反比例原則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秩序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一被告丙○○、乙○○與少年黃○澄共同實施妨害秩序、傷害罪嫌;事實欄三被告乙○○、丁○○、庚○○與少年陳○閔共同實施妨害秩序罪嫌,被告丙○○、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等語,以及證人即第一審同案被告劉意楚亦坦承其有本件被訴與上訴人暨楊欽勝共同施強暴妨害秩序犯行之供詞相符,堪認上訴人與楊欽勝及劉意楚於案發當時,主觀上有施強暴妨害秩序之犯意聯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何明諺、張育銘、李坤達、胡誌中等4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何明諺等4人就妨害秩序等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被告鐘柏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由具保人鐘文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妨害秩序等案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下稱下手實施加重妨害秩序)及私行拘禁罪,並分別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就李竣丞部分從一重依首謀施加重妨害秩序罪處斷,另就陳冠宇部分則從一重依下手實施加重妨害秩序罪處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實務見解有認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實務見解有認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外再綜合評價受刑人2次妨害秩序的行為,時間間隔約6個月,發生地點及共犯都不相同,第一次妨害秩序後被警方移送偵辦,再一次妨害秩序的主觀惡性等因素之後,法院認為受刑人應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益見妨害秩序後案判決並無誤認受刑人之品行等量刑事項,則前案判決所為緩刑宣告之基礎,實未因受刑人嗣經恐嚇前案判決而有所動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司法警察扣押新台幣39萬元,茲聲請人妨害秩序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上開扣押金與本案並無關係,爰聲請准許發還。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達成和解並經撤回告訴,至妨害秩序罪部分則認被訴之罪不能證明,故新北地院分別為公訴不受理、無罪判決,檢察官就妨害秩序罪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5月14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即被告葉晉源、黃宇德(下稱被告葉晉源、黃宇德)對原判決妨害秩序罪量刑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6、25、142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2人均明示就本案妨害秩序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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