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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8 件
關鍵字命中8
107年度憲二字第66號
107.11.30
教及各項作息事務之職權,如發現受刑人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時,當有命受刑人遵守之職責。受刑人無故未按監獄核定作息之行為時,且經命其遵守仍有不配合情事,監獄基於維持安全秩序與行刑
會台字第12327號
103.12.31
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725號
101.10.05
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5425號
85.05.24
六三號函、即該署八四年他字第一五○四號聲請人自首妨害秩序乙案之「結案通知」,並非確定之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3570號
79.06.08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
會台字第3323號
78.09.01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以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對同一
會台字第3214號
78.01.06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乃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惟並未指明上述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會台字第2273號
75.06.06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妨害秩序等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錯誤,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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