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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法律決字第 10000204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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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0.08.17
參照行政罰法第 7 條立法理由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如因臨時發生車禍受傷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未到場陳述意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故意或過失及客觀上是否合致
客觀構成要件
,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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