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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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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
本證
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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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8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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