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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書記官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84號聲請人王佳芬即台灣巴克萊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巴克萊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王國華明知黃琮梓未曾要求提供款項作為菲律賓公司及工廠設立之資本證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6月間,向蔡宗畝佯稱菲律賓新建工廠設立需提出款項作為資本證明等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交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信帳戶提示 81.01.27 花蓮一信 916929 941,000 壬○○ 支票影本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月26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證明之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亦即當事人為反對他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騰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正本證據名稱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書記官黃惠閔上抄本證明與正本證明無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名稱欄㈡「陳彥仁」應更正為「乙○○」。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他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0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他造主張之事實,而主張相反的事實,為證明相反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其目的在於推翻或削弱本證之證明力,防止法院對於本證達到確信之程度,故僅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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