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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103500440 號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法律字第 11103502970 號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應先釐清上開規定間是否有普通法及特別法關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雖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惟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
法律字第 10903500060 號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法律字第 10703519350 號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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