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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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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
發文 105.12.0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 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 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
發文 104.04.08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 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 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
發文 102.01.28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 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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