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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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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 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
發文 98.10.08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 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財產及地址,致無法 依規定定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得以處分書作成地定管轄執行處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發文 94.01.10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義務人公司對於第三人金融機構之財產權(存款債權)所在地均位於 臺○行政執行處轄區內,依首揭管轄規定,義務人公司系爭欠稅案應由該 處管轄。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移送機關原則上應向義務人財產 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如財產分布於二個以上執
發文 92.03.27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移送機關原則上應向義務人財產 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如財產分布於二個以上執行處,為提昇執 行效能,應向義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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