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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加被告連帶賠償其財產上損害200萬元,為無理由:⒈士林分署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誠宇公司之減資股款債權所為行政執行雖無管轄權,惟上訴人並未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並非當然無效:⑴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執行,因原告胡進保所有系爭不動產位於被告轄區,因此桃園分署於95年11月14日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囑託被告執行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0萬元。二、被告則以:(一)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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