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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7 條規定參照,移送 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7 條規定參照,移送 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備法定要件,移送機 關無須另與義務人為其他合意意思表示,惟如分期筆錄另有義務人請求移 送機關應履行其他事項記載,而移送機關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並簽署,且未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則應認雙方就該事項意思表示合致,因而受其拘束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 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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