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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48)台函刑(三)字第 5997 號
查警察人員查緝賭博可否越牆翻籬,係屬實施搜索時進入住宅之方式問題,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雖無搜索票而得逕行搜索之情形不同,並非該條款之適用疑義。至於此種進入家宅之方式,是否可行,法無明文,亦無釋例可援。惟查緝賭博如在夜間行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除常用為賭博之處所在必要時得為斟酌外,似不宜輕率越牆翻籬,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之精神。
(43)台令參字第 1071 號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遊動查緝組及聯檢處人員應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得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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