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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制字第 109025073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5、46、56 條修正草案及「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3 條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89)法律字第 041724 號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81)法律字第 13339 號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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