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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其適用要件在於遺產農地須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不在於繼承之農地須全部由繼承人自任耕作,良以繼承之農地,如面積廣大,而必令繼承人自任耕作,事實上有所不能,且土地法第6條對自耕之認定,不以自任耕作為限,故本案遺產農地既由徐郭××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其中部分土地由其兄弟代耕,亦無礙其得適用首揭法條。[WF](財政部72/10/21台財稅第37471號函) [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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