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規範刑事案件偵查、審判訴訟程序及執行的法律。
刑事證據法
規定國家機關應如何蒐集證據,什麼樣的資料可以當證據,以及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等之相關法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自白之證據能力,乃係關於刑事之證據法則。
事後審查制
此名詞依憲法或各法律領域的不同而有多種意義。例如,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審如果採取事後審查制,是指上訴審只針對「原判決」本身而非「整個案件」有無錯誤進行審查。因此,採事後審查制的上訴審程序,原則上援用原審的證據資料而不再調查新證據,也就是僅事後審查原判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審級構造。
公共秩序
解釋一:一種不成文規範的整體,依當時社會或倫理上主流觀點,在特定領域是人類有序共同生活的前提。解釋二:「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之行為規範。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當事人立約訂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如其真意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違背公共秩序而無效。
聲明不服
對於行政機關作成的訴願決定、行政處分,或法院作成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等,表達不服,並按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例如: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或提起上訴、抗告、再審等。
反證
本證是指可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對於本證具有否定作用的證據,稱為反證。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犯罪成立,必須要有本證,如果沒有本證,就算被告所提出的反證無法證明,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犯罪。
主觀不可分
又稱人的不可分,是指訴訟行為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有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就是指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對於共犯之一人提出告訴者,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例如,在丈夫外遇,妻子對小三提出通姦告訴時,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丈夫。如果妻子不願意對丈夫提告,就只能對丈夫的部分撤回告訴,而不能在提出告訴的時候,聲明只對小三而不對丈夫提告,因為這樣的聲明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一罪不二罰
或稱「一事不再理」、「雙重危險禁止」,如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實務認為,同一案件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除了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等偵查利益以外,更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人身安全等。
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吿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是檢察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該要有客觀義務的法律依據。 所謂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指的是檢察官從調查犯罪、蒐集證據階段,到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被告,都要保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也就是說,對被吿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蒐集,查證清楚,不要偏袒被吿或被害人任何一方。最後,再根據證據,做出要不要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