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規範刑事案件偵查、審判訴訟程序及執行的法律。
既判力
刑事判決的內容涉及實體法上事項者,因為判決確定而定其實體法內容,就有無刑罰權之事項產生確定力,稱之為「實質確定力」,也就是「內容之確定力」。即刑事訴訟法下的既判力。有罪、無罪之實體判決具有實質確定力;另外免訴判決雖然是程序判決,但實務也認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相驗
檢視屍體並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製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或命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督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和解
指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與被害人有沒有和解,通常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之一。
再審原因
再審原因就是可聲請再審的事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之: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等等,均為可提起再審之原因。
殷實
解釋一:「殷實」的字意為「富裕」、「充足」;法條用語使用「殷實」二字,多半出現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對被告命「具保」的相關規範裡,以透過具有相當財力或資力之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的方式,確保將來被告能準時到場參與訴訟程序,避免被告拖延或逃避刑罰。 所得稅法條文亦有使用「殷實」二字,是規範主管機關基於一定的要件對納稅義務人聲請假扣押時,納稅義務人得覓具殷實商保,亦即找到具有一定財產上資力的人提供財產保證,可聲請撤銷或免於財產遭假扣押。
疲勞訊問禁止
對被告的訊問,如果是在被告身心疲勞的狀況下進行的話,由於被告難以保持自由意志,容易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所以被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
法定期間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稱作「法定期間」。例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原則為10日。
義務告發
法律明定特定身分或職務的人,於知有犯罪嫌疑時,負有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即指告發)的義務。如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辦理監察、會計等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論處。
捨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即當事人於法院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可行使上訴權的法定期間內,明白表示不上訴的意思。如當事人已提起上訴,就只能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可言。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後,如果他造也不得上訴者,判決就會確定。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0863 號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擴大第一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酌予放寬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得獨任辦理同法條第 1 項第 1、4 款以外各款所定之案件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0805 號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修正公布後,候補法官仍得依法官法第 9條第 4 項規定,獨任辦理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法檢字第 110045005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無須待被告緩起訴處分前所故意犯之他罪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94 年 12 月 16 日法檢字第 0940805242 號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自 110.02.01 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740 號
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4 項規定裁定禁止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審核辦理
法檢字第 10804546600 號
因應 108.12.19 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為避免法院作業不及、並利入出境、出海主管機關配合執行,應於偵查卷面及起訴送審函片,註明限制出境、出海起迄期間。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於起訴時僅剩約一月時,起訴公文併副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以避免被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趁隙逃逸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3 號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為之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法檢決字第 10804529700 號
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檢察機關函請金融機構配合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時,請惠允協助辦理
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
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承辦案件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
法制字第 10702508020 號
尚非犯罪行為,如擬增修將之視為犯罪嫌疑者移送偵辦,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另前述情形尚非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又倘涉有刑法遺棄罪嫌,則本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無增訂相關規定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