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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46號判決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又本案雖經駁回聲請,然聲請人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自不待言。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02號判決
114 年 12 月 31 日
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