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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騎乘系爭機車,於本件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杜思愛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9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尚屬有據。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為被保險人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475元(其中工資3,775元、鈑金及烤漆1萬1,7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4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72,818元,及原告保戶李國楨就系爭事故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負3成責任,經計算過失比例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及保險法第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2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27日起(本院卷第62-3頁送達證書
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院卷第77頁送達證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小字第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8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8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簡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保險代位權,即應繼受系爭車輛駕駛之過失責任,須承擔70%之過失責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保險法第119條1項明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4分之3。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9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4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18元、零件為28萬967元),已由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經計算零件折舊後為2萬8,096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及保險法第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不予准許。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未以人、事、時、地、物、法律關係等邏輯性敘述載明,難以了解原告主張之真意,且原告於起訴狀中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57條、民法第153條、保險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40,000元價值,均列入更生方案中,又債務人雖有多支股票,然都無清算實益,另債務人雖於凱基人壽、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有保單,然依保險公司回復,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一輛民國87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及一輛90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均逾耐用年限無價值,另債務人雖於南山人壽有保單,然依保險公司回復,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5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6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其205萬9,804元之損害,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3日(見本院卷第141、143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A0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892,550元,有無理由?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8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簡字第6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7,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5月5日起(見本院卷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簡字第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用為新臺幣(下同)128,719元(含鈑金工資10,336元、噴漆費用34,153元、零件費用84,23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車主並受讓取得損害賠償債權,爰依保險法第
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小字第3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系爭汽車既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受有損害,且原告已依約賠付該車修理費用,則原告主張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求償權利等節,當屬有據。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前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5萬1,735元。
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于异成所駕駛之肇事車輛係靠行於被告凰宮遊覽公司,被告凰宮遊覽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是扣除系爭車輛零件折舊,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開減縮後之聲明。